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工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对科研经费使用的过程管理,合理高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3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3号) 《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备案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2〕27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审计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豫财科〔2021〕57号)等文件精神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遵循合理、高效、规范的原则,有利于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升学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办学实力。
第三条 科研经费属专项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省、市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科研人员受国内外有关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横向合作项目经费;学校投入的各类科研经费;成果转让、开发所得收益的研发经费。科研经费原则上按照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管理使用。
1.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由项目承担单位转入我校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
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指的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以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语委科研规划办等下达或资助的列入国家科技计划或任务的科研项目经费。
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上列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经费。
市厅级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各地市级(自治州)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非科技主管部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立项下达或资助的科研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通过合同方式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的科学研究、订单产品等研发经费。
3.校级科研经费是指学校设立的科技创新团队经费、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科研启动经费,成果转让、开发所得收益的研发经费等。
4.科研奖励是学校对有经费的纵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的激励措施。对我校主持或承担的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按照到账经费的50%奖励给项目组,按照到账经费的30%作为科研经费奖励给所在学院;省部级项目按照到账经费的30%奖励给项目组,按照到账经费的20%作为科研经费奖励给所在学院;教育厅项目和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按照到账经费的15%奖励给项目组,按照到账经费的15%作为科研经费奖励给所在学院;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到账经费的30%奖励给项目组,按照到账经费的20%作为科研经费奖励给所在学院。奖励给所在学院的科研经费仅用于高层次项目培育支出。
第三章 直接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直接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研究与技术开发等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购置图书、复印翻拍、采集数据、翻译资料、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交通费、国际差旅,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在财政部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参照新乡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间接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间接经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主要用于管理费和绩效及奖励支出等。
科研项目外源到账经费的管理费提取:一是按照项目管理单位下发的文件要求提取管理费;二是科研项目有间接经费的,管理费按照间接经费的15%提取(直接经费不再提取管理费)。三是科研项目不实行间接经费管理的,管理费按照到账经费中3%提取。
第八条 在统筹安排间接经费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提取管理费和仪器设备及房屋包括水、电、气、暖消耗以后的间接经费可用于绩效和奖励支出。学校按照年度对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以上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贡献提出分配方案,依据《新乡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修订)》(新院科〔2022〕4号)执行。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科研经费管理应遵循按项目单独核算的原则分类立项,由科研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共同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具体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研究计划核定经费使用计划,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保证专款专用,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调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采购物品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要纳入政府采购,公务卡消费目录内的项目须使用公务卡。科研经费的使用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应按规定取得或填制正规的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科研经费的使用要以收定支,严禁超支。
第十四条 所有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应全额汇入学校财务指定账户,严禁自收自支、账外循环。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转出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协议(合同)和学校的财务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凡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须按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所有科研项目实施结束后要按相关要求办理财务决算、项目结项或鉴定手续。
第十九条 对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或中途终止、撤消的项目,剩余经费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1.审计处、财务处和科研处对重大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经费的使用:
(1)违反科研管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2)未按要求进度完成项目者;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明显脱节者;
(4) 经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3.对于弄虚作假,挪用经费或违反财务制度者,将冻结其经费,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或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审批权限,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进行修改。原《新乡学院科研项目资助与管理办法(修订)》(院科字〔2021〕6号)同时废止。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