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我校学术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新乡学院章程》,设立新乡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新乡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负责研究、评议、决定涉及学术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专任教师、青年教师。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由各学部学术委员会或校长推荐,校长办公会研究,校党委会确认,校长聘任。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部学术委员会。各学部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由于工作需要或人事变动等原因,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增补或调整委员。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条件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调研能力;
(四)年龄原则上可以任满一届;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提出建议:
(一)学科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三)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四)审议学部学术委员会章程;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疑;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和法规,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单位评价的言论、学术秘密以及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校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聘任。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1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或咨询。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重大事项须经实到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十八条 根据会议内容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通过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十一条 对不宜召开校学术委员会的事项,可经主任委员同意后,聘请校内外专家对某些学术事项进行评审。
第六章 学部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部学术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的下属机构,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各学部根据学科发展布局推荐,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学部学术委员会的换届与校学术委员会的换届同步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部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本学部学科、教师队伍及实验室建设计划等;
(二)推荐各类科研项目、成果和奖励人选;
(三)负责本学部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四)根据本学部工作安排,负责其他各项需由学部学术委员会完成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部学术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校科字〔2016〕1号)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