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横向科研项目“放管服”改革,加强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员工开展科研工作积极性,推动横向科研项目健康持续发展,提升学校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科〔202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非纵向科研渠道获取的各种经费,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营非事业单位法人、国际机构或境外其他合法组织、个人等委托的各类决策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合作开发、艺术创作及策划等取得的研究经费,以及通过参加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得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我校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必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报学校研究批准,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相关文件及学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同时兼顾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学校鼓励教师在搞好教学和纵向科研项目的同时,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研工作量等方面对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予以认定。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项核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交纳各种税费,由项目负责人在遵循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的基础上按照委托单位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及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按合同书要求进行项目结题验收;合法、合规、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对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密等环节承担全部责任;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是依托本部门签订横向科研项目的直接管理责任单位,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监管责任,包括项目论证、合同初审和协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纠纷,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做好项目验收、结项服务工作。二级学院及学术分委员会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项目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八条 科研处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统筹协调管理与服务、确定科研经费类型、认定项目级别、考核结项、绩效奖励等工作,并配合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决算审查,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预算和有关财经法规使用资金。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含招标办)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进行管理,按学校相关采购规定采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
(三)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新乡学院横向项目合同》,合同文本原则上统一使用学校审定的示范文本。
合同内容涉密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在提交审核的同时提出保密要求(范围、期限、密级等)。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须充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对合同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及资质证明等进行查验;充分论证项目的成熟性、转让的可能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行性等关键要素。应要求对方提供以下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当事人依法成立的文件;证明当事人资信状况良好的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对方签订相应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等。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作为立项依据,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将合同书及相关资料提交学校科研处登记存档,首批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应持合同原件(含经费预算表)等资料,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项目方可立项实施。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合同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的,在征得合同委托方同意后,经学校批准办理变更手续。项目的变更和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变更内容及原因,明确已完成成果的归属,同时提交学校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施中有部分研究开发内容需要委托合同方以外第三方完成的,需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外支付额度、支付方式、第三方的具体工作内容、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内容。如合同中无约定外协合作内容,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作实际确实需要开展外协合作,需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外协补充协议。项目负责人应对外协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金额超500万以上(含500万元)需上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六条 合同一般一式8份。合同由我方首先盖章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我方盖章后1个月内将经对方签字(章)、盖章的合同原件分别交其业务依托学院和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含招标办)归档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签订:(1)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市场政策的;(2)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3)无签订日期、履约地点及履行期限的;(4)标的内容含糊不清的;(5)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及期限不明确的;(6)知识产权归属损害学校利益的;(7)没有关于技术情报、资料保密条款的;(8)风险责任未明确约定或风险责任全部由学校承担的;(9)验收标准、要求及方式不明确的;(10)结项方式不明确的;(11)无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无违约责任条款或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有损学校利益的;(12)有其他损害学校权益情形的。
第四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经费用途来编制经费预算,经科研处审核后,报财务处。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统一按到账经费的3%提取,管理费在项目每笔经费入账时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计提。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科目:
1.科研业务费 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本科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在合同中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劳务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有工资性收入人员和本校有工资性收入人员。
3.设备购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4.代购费 是指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由学校代表项目委托方采购仪器设备、货物、服务和工程所发生的费用。代购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0%。代购不包含采购进口仪器设备。代购费不计入科研工作量和绩效奖励。
5.外协费 是指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因项目委托方以外的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项目任务或部分研发工作而需要支付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外协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的50%。外协费不计入科研工作量和绩效奖励。
6.其他业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业务相关支出。包括车辆维持费(燃料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交通费、车辆租赁费、中介服务费、场地使用费、业务培训费、办公用品费、邮寄费、标书购置费、项目审计费等。其他业务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外协费)的30%。
7.资源使用费 是指用于支付学校为项目开展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等资源的使用以及相关的水、电、气、暖消耗等的支出。
8.绩效费 是指项目实施中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所安排的人员支出及其他业务支出。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如合同中未约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外协费)的 50%。
9.税费 项目中所有涉及的税费按国家规定据实支出。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核准,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预算调整申请,经科研处审批,报财务处后方可执行;项目合同中有支出预算约定,还需经委托方同意方可进行调整。
第五章 项目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审核报销凭证(票据)确保真实合法的第一责任人。科研经费使用须符合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任何人不得利用横向科研合同和横向科研经费到款套取资金,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科研项目立项以及相关的成果认定等,并追回相应的所有政策奖励,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费报销时,对应支出科目中的,无特别规定的,按以下报销审批程序。
(一)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报销。
(二)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和业务依托学院负责人签字审批;如项目负责人是科研平台负责人,由业务依托学院院长签字审批;如项目负责人是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由业务依托学院党政负责人互签审批。
(三)单笔支出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业务依托学院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审批。
(四)单笔支出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业务依托学院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购买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可依据项目合同约定,以满足项目实施实际需求为原则,会同所在业务依托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依规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合同约定所有权属于学校,则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的,经横向科研项目业务依托学院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新乡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新乡学院自行采购实施细则(修订)》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采购。横向科研项目采购单项、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可以由项目组比照《新乡学院自行采购实施细则(修订)》自行办理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 代购费使用:项目负责人凭项目合同及合同审核登记表,到科研处和财务处办理代购合同审核及签订手续。代购合同中约定的仪器设备、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名称、品牌、技术要求、数量及供应商等信息,须与项目合同(含项目补充协议)中的相应信息一致。项目负责人凭以学校名义签订的代购合同和发票办理代购费报账手续。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所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凡合同中约定需交付项目委托方的,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须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由项目组自行采购及验收。
仪器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由接受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加盖接受单位公章的设备接受函,接收函应包括:设备清单、供货商、数量、型号等相关内容;凭购货原始凭证、合同、约定单位仪器设备接受函,到我校财务处报账。
第二十六条 外协费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额度、支付方式、第三方名称、开户银行和账户等条款办理。支付外协费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合同、外协合同、外协费支出审批表,经业务依托学院、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 绩效费的发放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成效和项目组成员贡献确定。项目负责人绩效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项目绩效支出经费的40%。
第二十八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无形资产,除合同约定产权归属的应从其约定,此外一律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
第六章 项目结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办理结项手续,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存档备案。提前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征得合同委托方同意,可提前办理结项。
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与合同委托方协商,签订合同延期或终止协议,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存档备案。对无故不办理结项手续的项目,经费暂时冻结。
第三十条 结项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无明确约定结项方式的,项目负责人可依据学校结项模板,凭委托单位对项目完成情况的书面认可证明办理结项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验收证明、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及资料、价值评估报告等,均应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完成(验收、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结清。项目尚有应付未付账款的,须全部处理完毕,并由财务处核定项目结余经费。
第七章 项目认定
第三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认定是指累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达到一定额度并结项后,经评价该项目的重要性可认定为某一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十四条 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认定执行以下标准:教职工累计到账横向科研经费150万元及以上的,可视为完成一项国家级项目;累计到账横向科研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可视为完成一项省部级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认定执行以下标准:教职工累计到账横向科研经费80万元及以上的,可视为完成一项国家级项目;累计到账横向科研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可视为完成一项省部级项目。
第三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被认定为某一级别的科研项目后,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在校内考核与评估、职称评审等环节使用时,可以作为支撑材料中项目类业绩的补充条件,但不能作为项目类业绩的基本条件。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学校将冻结其项目经费,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或重大失误时,项目负责人承担校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横向科研项目工作,并根据《新乡学院科研工作量标准和奖励核算办法(试行)》文件规定进行奖励,不再进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匹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院科字〔2017〕6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可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