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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2013-06-08 22:51   审核人:

新乡学院文件

 

院教字〔200912

 

关于印发《新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新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第37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教学事故  认定  办法

新乡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5月6印发


新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试行)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防范和有效地处理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教学事故的分类及认定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学人员(含任课教师、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人员等)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出现差错,导致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教学事故按事故内容性质分为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课程考核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四类;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两级。

第三条 课堂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未经院(系)和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2.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 ( ) 以内。

3.上课期间拨打、接听手机。

(二)严重教学事故

1.在课堂上发表违反宪法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的言论。

2. 未经院(系部)和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课、缺课或请他人代课。

3.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10分钟以上。

第四条 实践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无特殊原因,指导教师或实验员课前未做好准备或迟到,致使实验教学延误10分钟(含)以内。

2.在实验课中,指导教师或实验员擅自从事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实验教学中断10分钟(含)以内。

3.未经实习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 1 天(含)以内。

4.实习指导或带队教师违反实践单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5.指导教师发现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有严重抄袭现象而未向院(系部)汇报或制止。

6.指导教师未经院(系部)同意,擅自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

(二)严重教学事故

1.无特殊原因,指导教师或实验员课前未做好准备或迟到,致使实验教学延误10分钟以上。

2.在实验课中,指导教师或实验员擅自从事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实验教学中断 10分钟以上。

3.实习指导或带队教师严重违反实践单位保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

4.未经实习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 1 天以上。

5.指导教师未经院(系部)批准,擅自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恶劣影响。

6.实习计划未能落实且实习负责人或指导教师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条 课程考核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要求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

2.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或进行试卷分析。

3.院(系部)教学负责人未按要求对试卷进行形式审核,造成不良影响。

4.考试前试卷未按时送达或数量不足,致使考试延误 10分钟(含)以内。

5.无特殊原因,主、监考教师迟到或考试中擅离考场 10分钟(含)以内。

6.未经院(系部)和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考试时间或地点。

7.考试结束后,未及时清点试卷,造成学生答卷遗漏。

8.发现学生答卷或平时作业中出现严重抄袭现象而未向院(系部)汇报或制止。

9.误判、漏判致使少量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

10.未经院(系部)和教学主管部门同意,不按时报送成绩、成绩分析报告或学生考卷等需要报送的各类材料。

(二)严重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中透露试题答案。

2.试题有严重错误致使考试受到影响。

3.考试前试卷未按时送达或数量不足,致使考试延误 10分钟以上。

4.无特殊原因,主、监考教师迟到或考试中擅离考场10分钟以上。

5.未按监考守则规范考场秩序,造成考场混乱。

6.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或隐瞒不报。

7.未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给分或改动成绩。

8.误判、漏判致使大量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

9.给未参加考核学生出具虚假考核成绩。

第六条 教学管理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1.课程表、停调课通知单、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教师或学生,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2.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3.其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有关教学管理工作,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行为。

(二)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调整或变更专业教学计划。

2.未落实课程安排,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3.课程表、停调课通知单、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教师或学生而造成停课、停考。

4.私自改动或遗失学生考试原始成绩而无法弥补。

5.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6.教学档案缺失严重、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7.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

第二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报告教务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

第八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九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扣除相应的年度岗位津贴,并在一年内(自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取消事故责任人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及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条 一学期内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人员,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或举报后,由教务处通知教学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在接到通知的一周内填写并报送《新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

第十二条 由教务处负责告知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小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小组根据本办法对教学事故予以认定并给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若有异议,可在接到《新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15日内,向学校教学委员会提出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小组

 

 

 

 

 

 

 

 

 

 

 

 

 

附件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小组

 

组长:吴中

成员:刘莉莉、王庆兵、孟桂香、李兴亚、曹鹏、杨军、郑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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